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十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发展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新格局,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与金融的结合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开展模式,也对现代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下,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渗透金融生态的方方面面,带来了许多新业态、新模式,其复杂性一时之间让金融监管部门无从下手。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跨界开展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业务,形成了实质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然而,金融科技创新从未从根本上颠覆金融服务的本质,也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其实,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最大改变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方式,金融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
创新是金融业与时俱进的基础,但是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也可能带来巨大的灾难。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由于美国金融机构将复杂的次级贷款大量用于信用衍生环节,导致信用泡沫在环环相套的结构性产品中堆积、放大,并最终破裂,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金融危机后,各国加强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代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增加。近期,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FTX宣布破产重组,近百亿美元的客户资产不知所终。其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令所有从业者触目惊心,也让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再次反思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历史一再告诉世人,金融创新不能无序发展,更不能凭借着趋利的本能盲目扩张。金融业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每个角落,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整个社会都要为金融创新造成的灾难埋单。
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正是由于创新的结果难以预料,监管才需要全面介入,保障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监管和创新不是对立关系。监管的目的不是遏制创新而是规范创新,跌撞前行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用事实证明金融创新与监管完全可以并存。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科技创新者与监管者应当互相理解和支持,增进沟通与合作。从互联网领域跨入金融业的管理者们需要明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监管规则,顺应金融科技创新的需要。(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陈放)